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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关于印发货物与服务采购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26年10月14日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院货物与服务采购行为,提高采购工作质量和效率,加强采购各环节的监督和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云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和《昆明理工大学货物与服务采购管理办法(试行)》(昆理工大校发〔2024〕30号)《昆明理工大学科研项目材料费管理办法(试行)》(昆理工大校发〔2024〕41 号)、《昆明理工大学科研项目分析测试费管理办法(试行)》(昆理工大校发〔2024〕42 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科研项目分析测试服务费用报销的通知》(昆理工大科通发〔2024〕55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货物与服务以财政部发布的《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为准;货物与服务采购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中货物与服务类品目的行为。政府对有关货物购买有明确规定的以及合作事项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包括财政拨款资金、财政专户资金和单位资金。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视同财政性资金。学院货物与服务采购坚持“无预算不采购、严格按照预算执行”,遵循公开透明、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科学规范的原则。

第四条 学院货物与服务采购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工协作的工作机制。政府采购项目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采购管理制度执行;非政府采购项目按照本办法规定的采购方式执行。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纳入本办法规定的采购范围和限额标准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采购监管。在一个财政年度内一个项目预算下的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负责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拆分。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学院成立货物与服务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由院长任组长、分管采购工作的副院长任副组长,各系(中心)负责人及相关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统筹协调学院货物与服务采购工作。

第七条 学院明确采购工作分管领导、采购管理员及其工作职责。分管领导负责学院采购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审批把关;采购管理员负责采购申请受理、组织采购活动、采购资料归档和台账管理等工作。

第八条 各系(中心)是货物与服务采购需求的发起方和采购项目的直接责任方,主要职责为:

(一)编制本系(中心)货物与服务年度采购计划及预算,按程序申报立项;

(二)结合工作实际,对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实行统一管理,在授权范围内规范开展采购活动;

(三)拟定采购申请、采购文件、合同等材料,推荐采购人代表参加评审;

(四)做好采购项目的执行、验收、付款等工作;

(五)做好采购项目相关文件资料的整理、保存和归档工作;

(六)处理本系(中心)采购项目的质疑事项,协助做好采购项目的投诉和举报工作。

第三章 采购范围、限额标准与采购方式

第九条 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以云南省和学校最新发布的要求为准。属于政府采购属性的货物与服务采购,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文件规定的采购方式执行,由学校招标与采购管理中心组织实施。

第十条 非政府采购属性的货物与服务采购,由学院按照本办法规定的采购方式组织实施,并接受学校招标与采购管理中心等部门的指导、监督和备案管理。

第十一条 采购预算金额达到1.5万元(科研仪器设备为5万元)以上的货物与服务项目,按照学校“按额授权”的管理原则开展采购活动,采购方式、采购资料和采购结果按规定报学校招标与采购管理中心备案。其中:

(一)采购预算金额20万元以上的项目,原则上由学院提出采购申请,经学校招标与采购管理中心审核同意后组织实施;

(二)采购预算金额1.5万元(科研仪器设备为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学院按学校规定的网上竞价、询价采购、单一来源等方式进行采购,推荐使用网上竞价采购方式。

第十二条 采购预算在1.5万元以下(科研仪器设备为5万元以下,且不包含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内)的货物与服务采购,可采用直接采购方式,由经费负责人或由经费负责人安排在编在岗人员组织采购。其中:使用经学校财务部门认定的科研经费采购5 万元以下的与本项目有直接关系的货物与测试采购可采用直接采购方式,包括仪器设备、配套软件、材料、低值易耗品等。项目负责人对采购的必要性、真实性和合理性负责。各单位应加强对直接采购的管理,严格按照单位决策程序决策,严禁将采购项目化整为零拆分为直接采购。

第十三条 采购预算金额达到20万元以上的项目,采购计划及安排应提前报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和审计处备案。学院重大采购事项按照“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提交学院党委会、党政联席会集体研究决定。

第四章 采购流程与要求

第十四条 项目立项。采购货物、服务项目按照学校“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及有关规定提出立项申请并获立项批准。没有获得立项批准的项目,一律不进行采购。

第十五条 采购申报。项目立项并获得预算批复后,由各系(中心)向学院采购管理员提交采购申请,明确采购需求、预算金额、拟选用的采购方式等,并按学校规定流程申报。采购申请材料由学院审核后报学校招标与采购管理中心备案或审批。

第十六条 受理审核。学院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对采购申请的必要性、合理性、合规性进行审核,按规定审定采购方式后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采购文件编制与信息发布。采购方式确定后,按照学校规定组织编制采购文件,在相应媒体及学校网站发布采购信息或采购公告。公告发布的时间要求按项目选用的采购方式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采购组织实施。政府采购限额以上的采购活动由学校招标与采购管理中心组织实施;政府采购限额以下的采购活动,由学院在学校招标与采购管理中心指导下组织实施,组建评审小组按采购文件规定的程序、方法和标准进行评审,推荐成交供应商。

第十九条 定标。由学院负责组织的采购项目,由学院党政联席会按评审推荐的成交候选人顺序确定成交人,并形成会议纪要。排名第一的成交候选人放弃成交的,项目重新组织采购。

第二十条 采购结果公告及成交通知书发放。采购结果产生后,由组织实施单位按学校规定在相应媒体及网站发布采购结果公告,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

第二十一条 在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采购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供应商的报价均超过采购预算且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四)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废标后,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参与供应商;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应当重新组织采购。

第二十二条 采购资料是指采购过程中形成的各类有效文档资料(包括电子资料),包括采购项目申请资料、采购文件、采购公告、成交公告、评审报告、合同等。学院负责的非政府采购项目采购资料由学院采购管理员收集、整理和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五章 合同签订、验收与资金支付

第二十三条 合同签订。学院应在成交通知书或成交结果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采购文件、响应(投标)文件和书面承诺的内容与成交(中标)供应商订立书面合同。合同主要条款应与采购文件及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内容一致,不得违背采购文件规定的实质性内容。合同报学校招标与采购管理中心审核审定,加盖学校规定的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第二十四条 合同变更。涉及合同变更的项目,须提前报学校招标与采购管理中心审批,审批通过后方能按变更后的合同执行,并严格遵守学校关于合同变更的限制性规定。

第二十五条 项目验收。各系(中心)负责督促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供货物及服务,并按学校及学院有关验收规定完成验收工作,做好设备入账和资产登记。

第二十六条 资金支付。各系(中心)按学校财务有关制度规定提供相关材料后,报学校财务处审核报销。涉及购置资产的,同步办理资产登记入账手续。

第六章 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 学院采购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院属各单位采购工作合规性、规范性进行监督和检查,对管理混乱、投诉较多的单位责令整改。学院纪检监察工作自觉接受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的再监督、再检查。

第二十八条 参与采购活动的全体及相关人员均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不得收受供应商的财物或其他好处,不得泄露采购工作的相关情况和资料。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者,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一)与供应商恶意串通的;

(二)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三)泄露供应商报名和报价情况或其他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情况的;

(四)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采购合同的;

(五)不经采购程序,部门或个人私自确定采购单位并进行采购的;

(六)其他违反采购法律法规和学校、学院采购管理制度的行为。

第三十条 供应商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成交、相互串通、向采购相关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行贿等情形的,经调查确认后,按规定报学校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向上级财政部门报告,视严重程度禁止其1至3年参加学院采购项目的竞争。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数据的“以上”均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第三十二条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政府采购限额及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云南省和学校最新要求执行,标准调整后按新标准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按国家和学校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执行。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出台新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学院负责解释。

附件:

1. 非政府采购方式简表(科研+非科研)——设备类

2. 非政府采购方式简表(科研+非科研)——服务与耗材类

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

2026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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