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校外实验活动,保障师生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促进教学科研工作的顺利开展,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教学科研单位(以下简称二级单位)在校外组织开展的各类教学、科研实验活动。
第三条 校外实验安全管理坚持“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原则,确保实验活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
第二章职责与职能
第四条 教务处负责本科生校外实验教学活动的整体规划、组织和管理,确保实验教学活动的安全性和合规性;负责本科生校外实验教学活动日常安全督导及检查。
第五条 研究生院负责研究生校外专业实验的管理,确保教学实验活动的安全性和合规性;负责研究生校外专业实验日常安全督导及检查。
第六条 科学技术院、资产经营有限公司需在科研项目立项或签订合作协议前,组织做好科研项目科学性、可行性等的审核与把关,做好拟立项科研项目或签订合作协议科研项目后续实验的潜在风险研判工作;将二级单位落实学校校外实验安全管理办法及相关安全管理规定情况列入日常督导及检查范围;建立科研项目黑名单,将不严格落实学校各项管理规章制度的单位或项目负责人列入黑名单,固定时限内不再给予科研立项或签订合作协议;掌握各自管理科研项目校外实验活动的组织计划情况。
第七条 研究生工作部负责指导与督促研究生在赴校外实验过程中遵守学校相关管理规定;负责研究生遵章守纪日常督导及检查。
第八条 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组织做好实验安全教育与培训,提高师生安全意识;掌握校外实验活动组织计划情况,并将计划纳入日常安全督导、检查范围;负责将校外实验开展情况纳入学校实验室安全学年度考核范围。
第九条 二级单位是师生赴校外开展各类教学科研实验活动的主体责任单位,负责督促师生严格落实学校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做好校外实验活动的组织管理工作;负责校外实验活动及场所安全风险评估,并确保场所符合安全要求;负责委派带队或指导教师,确保校外实验活动规范与安全;加强校外实验项目全过程管理,做到“一事一档,一事一案”,过程资料完整、规范。
第十条 实验项目负责人(含教学课程任课教师)应对实验项目在实施过程中所涉及的内容进行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估和控制,制定现场处置方案,指导有关人员做好安全防护;应针对实验项目特点制定具体的安全管理措施和安全教育方案,对参与本项目的学生和工作人员等进行全员安全培训,依法履行安全告知义务。
第三章程序要求
第十一条 开展安全风险评估。
(一)校外实验活动开展前,二级单位必须开展安全风险评估,明确实验内容、原理、危险源、存在风险、地点、参与人员、安全防护装备及防范措施等。
(二)如安全风险高或不可控,严禁组织学生赴校外开展实验活动。
第十二条 制定详细实验方案和安全应急预案。
(一)二级单位需根据实验项目实际情况,制定详细的实验方案和应急预案,确保实验过程的安全可控。
(二)应急预案要明确应急处置程序和责任人,确保在发生事故时能够迅速、有效地与实验场地所在单位进行沟通,并按实验场地所在单位应急处置程序要求,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救援。
第十三条 明确带队或指导教师。
(一)校外实验活动需有学校带队或指导教师现场指导方能开展。
(二)由校外导师负责安排的研究生专业实验,由二级单位负责委派专人跟踪、协调实验全过程相关事宜,确保安全。
第十四条 做好与校外相关单位沟通协调工作。
(一)实验前,二级单位应与实验所在地的相关单位或机构充分沟通协调,了解实验环境、当地的安全规定、防护用品配备情况和应急管理制度。
(二)带队或指导教师要关注实验活动进展情况,及时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做好校内外沟通、协调与服务工作。
第十五条 报批与报备。
(一)二级单位审核与审批。二级单位要充分发挥“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与“实验安全监督专家委员会”作用,对各自拟将组织开展的校外实验活动申请进行审核与审批,对安全风险评估情况、实验活动方案、应急预案、学生参与情况、带队或指导教师落实情况、与外单位沟通情况、拟购买保险等进行审核,提出相应的安全管理要求及建议,并对实验活动整体组织方案、计划等的科学性、必要性等进行审批。
(二)二级单位审批通过后的校外实验活动项目,涉及本科生校外实验教学活动及研究生校外专业实验的,分别按本科生和研究生校外实验有关管理要求执行;涉及校外科研项目的,由二级单位负责,拟定校外实验活动计划,报学校科研项目管理部门及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备案,按要求准备的相关材料由二级单位存档备查。
(三)学生参与校外实验活动的,还需按学生管理相关规定,向相关学生管理部门报批。
第十六条 购买保险。
(一)师生赴校外开展实验活动前,必须购买保险。
(二)本科生参加校外实验教学活动的,由二级单位负责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及需购买的其他保险。
(三)研究生参加校外专业实验活动的,由二级单位负责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及按校外相关单位或行业要求,购买其他保险。
(四)师生赴校外参加科研实验活动,由二级单位统筹,为师生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及其他相应保险。
第十七条 安全培训与实验要求。
(一)带队或指导教师应组织实验活动所有参与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所有人员要熟知实验方案和安全应急预案,熟知实验内容、原理、危险源、存在风险、操作规程、安全注意事项、安全防护装备及防范措施等,确保每位成员掌握必须的安全知识和技能,所有参与人员需签字确认。
(二)实验人员要严格遵守实验场所有关管理规章制度,并认真执行;实验活动前,要再次明确拟开展实验项目安全风险,检查实验场所安全防护用品是否配备,相关安全防护措施是否到位;在实验过程中,要严格按照实验方案,操作规程或技术规范开展实验活动,如发现安全隐患应立即停止实验,并及时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实验带队或指导教师要如实报告实验场地负责人,及时解决相关问题;实验后,应将各类用品归位,并及时切断不使用的仪器设备电源。
(三)校外实验活动过程中,带队或指导教师要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确保人员安全和设备完好。
第四章事故应急与处置
第十八条 发生事故时,带队或指导教师、事故现场相关人员要及时与实验场所所在单位进行协调,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积极措施,尽量减少或者降低事故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并及时向二级单位报告事故情况。
第十九条 二级单位同时启动校内应急预案,并按以下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一)应初步判定事故情况,同时迅速、准确地协调、指导救援工作,并第一时间向学校报告事故情况。主要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实验项目基本情况、危险源、人员被困或伤亡情况,已采取的控制措施及其它应对措施、事故抢救处理的情况、需要有关部门或单位协调和处理的有关事宜等。二级单位要根据实验项目基本情况,结合所掌握情况,及时书面向学校汇报事故情况,并根据事态发展和处置情况及时续报。
(二)协调校内外相关人员,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破坏相关证据。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三)协调现场有关人员,在环境条件和有关人员身体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及时取得校内外所有参与实验项目当事人针对事故实验整个过程的情况说明,并经当事人签字确认。情况说明内容要包括前期实验项目安全风险评估情况、安全培训情况、相关防护装备配备情况、事故经过等基本内容。
(四)根据事故具体情况,当地政府相关监管部门意见,针对无需政府相关监管部门牵头组成调查组的事故,由二级单位商实验场所所在单位,并协调校内外各方,聘请相关专业专家,组成事故调查组,出具事故调查报告,并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五)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实验项目基本情况概况。
2.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3.事故造成的人员受伤和直接经济损失。
4.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5.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字。
第二十条 根据实验项目类别,由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牵头,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等相关单位参加,根据事故进展及有关情况,确定是否委派工作组赴事故发生地点协助实验场所所在单位开展应急处置及进行事故调查。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实验安全事故的单位和个人,根据事故严重程度,由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牵头,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等相关单位参加,参照《昆明理工大学实验室安全事故事件追责问责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依法依规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二条 对在实验安全管理工作中失职渎职的单位和人员,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涉及学生校外实践活动的,分别按本科生或研究生校外实践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